为加强对水产品标签的管理,保证水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1、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在制定水产品标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的具体规定。
2、水产养殖单位销售水产品应当附具水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产品质量、保质期等。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4、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5、严禁伪造、变更、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水产品标签,并自觉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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