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水产品阳性产品是指水产品在质量检验检测中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某项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水产品阳性产品追溯则是发现阳性产品能够实行追溯,查明产品超标的原因,进而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上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4、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若不履行此规定义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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