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河套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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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产日志制度

日期:2023-07-07 来源:青岛海鲜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养殖生产中详细记载放养的品种、放养时间、放养数量(万尾、万只)、放养重量(公斤)、放养规格(厘米或克)、苗种来源、索要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放养无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苗种。

2、在养殖生产中详细记载养殖品种的生长情况,定期对养殖品种进行测量、评估生长速度,为养殖生产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在养殖生产中详细记载养殖生产所用饲料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数量、执行的标准和登记证号,养殖中的投喂量及养殖品种的摄食量。索要饲料等投入品的合格证明,不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的投入品。

4、在养殖生产中详细记载养殖用渔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执行的标准和登记证号,索要渔药的合格证明,不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的渔药。

5、在养殖生产中详细记载养殖场水源、水质等情况,包括水温、水色、溶氧、盐度、 PH 值、水深、气温、天气情况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6、养殖产品在上市前,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销售,详细记载销售品种、时间、规格、数量、销售地或单位、联系人等,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7、养殖生产日志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