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水产养殖(育苗)用水达标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苗种)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在生产活动开展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NY 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及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等标准中有关规定。
2.水质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不得送检。
3.水质检测项目为:悬浮物、漂浮物、色、嗅、味、pH值、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铜、锌、铅、铬、镉、汞、砷、镍、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多氯联苯、呋喃丹等。
4.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若水质不合格,待改良水质达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5.在生产活动中,若水质出现异常,则需重新检测。
6.加强水质的日常管理,确保无人为破坏水质现象发生。
7.<水质检测报告>正本或复印本存入生产档案,有效期一年。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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